论定性调查的人数问题:是“代表性”还是“代表什么”的问题

“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及其方法论意义

作者:潘绥铭 姚星亮 黄盈盈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1问题的提出

究竟访谈多少个人才好呢?这样一个问题在以访谈为主要形式的定性调查的实施过程中,最令操作者困惑,也是国内学术界论述最少的。

这个困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某些囿于定量调查的思维定势的人总是用总体与抽样来评价定性访谈,总是提出“这么几个人怎么可能具有代表性”这样的错向问题,甚至主张必须加强定性调查的信度与效度。

其二,许多关于定性调查的论述则是反过来,只用一句“定性调查不追求代表性”就把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的核心问题给回避掉了,使得操作者不得要领。

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看,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科学界对于定性研究越来越重视,对其方法论的论述也越来越多,而且已经引起其他学科的重视,已经被运用于非常广阔的领域,例如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精神科、疾病预防、卫生服务、皮肤病、营养学)、心理学、教育学(外语教学、德育)、行为学、传播学、情报学(图书馆学、档案学)、工业设计、体育科学、旅游研究等众多的学科。但可惜的是,除了译著与少量的教材之外,我国学术界直接讨论定性调查操作方法的论文寥若晨星。其中直接涉及到“应该访谈多少人”这个问题的,只有一位学者的论文。

在这一领域中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学术界尚缺乏应有的“论方法”的意识,要么是高度抽象的方法论的研究,要么就是操作方法的缺乏分析的介绍。这又来源于研究方法论的学者往往缺少实地调查的丰富经验,而实际操作者又仍然处于“用了再说”的阶段,尚未领悟到其中的奥妙。这种方法论与操作方法之间的两张皮现象,很容易使我国方兴未艾的定性调查成为跛足巨人。

对质性研究/归纳法的描述是多种多样的。通常说它是“分析归纳”、扎根理论或者“证伪法”。其实国际学者对此已有精深论述。笔者先引用一段,然后展开自己的理解与论述。

这种定性研究是针对推进理论的发展而进行的。它提供了概念与发现新的信息之间的拟合度的验证。同时它也允许理论上的概念通过调查中的实地研究而呈现实证性。

分析归纳法是由个案组成的系统,它以不断地证伪,对先前的解释进行检验和修正。它被一步步地验证,直到在其后的个案中,再也没有新的信息出现为止。

扎根理论,是将近半个世纪以来在国际上最为推崇的定性调查的理论与方法。其主要框架包括“理论抽样”(边收集-边分析-边抽样)和“持续对比法”,恰如kathycharmaz所概述的那样,它很好地回应了以下几个问题和质疑:(1)理论与研究之间的割裂;(2)质性研究只是定量研究的先遣;(3)质性研究的方法太过印象主义,没有规律,不成体系; (4)数据收集和分析相分离;(5)质性研究只适用于个案描述、呈现,而不能用于理论研究(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看作是某种程度的“代表性”质疑)。

然而,似乎也就于此裹足不前,半个世纪以来,在这些问题上定性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几乎再无任何根本性的发展与突破,而它也始终没能正面地、积极有效地回应一直盘旋在质性研究天空的那片关于“代表性”质疑的阴霾。笔者认为主要症结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确立“理论抽样”的需求,具体又如何去操作才能找到研究主题需要的样本;二是如何确立“理论抽样”的下限,才能满足研究主题的需求,并满足所谓的“代表性”。而这正是本文的立足点,也是本文提出“最大差异信息饱和法”以图解决的理论路径。

近半个世纪以来, “持续对比法” 在国际学术界日臻成熟。它在形式上与笔者所论述的“最大差异信息饱和法”息息相通。可是,CCM仅仅被应用于材料分析的过程之中,却始终没能发展应用到调查访谈阶段,也就无法上升到理论的进取,去超越“代表性”的困扰。

2本文的前提

定性调查有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方法。最常见的“求同法”就是去调查不同对象的相同方面,然后得出其共性。这种方法相当于使用定量调查中的开放问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总体是什么、有没有代表性、样本量应该是多少、如何进行抽样这样的一系列疑问而且无言以对。笔者不认为这种方法应该纳入定性调查的范畴,因此本文不再论述。

定性调查的最高境界是“求全法”,就是针对一个研究对象(而且仅仅是一个)所进行的全息与全程的定性调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案研究”(相对独立而且完整的个体对象)。因此它不存在“调查多少个人”的问题,也就与“代表性”无关,因此本文也不再论述

处于两者之间的,也是笔者所推荐的是“求异法”的定性调查,就是要发现我们所不知道的或者想当然的某个现象的现实状况,其内部差异性与多样性,或者努力去发现同一个特征、现象在不同调查单位中的不同存在形式。

笔者在此前的该论文中,仅仅简单地提出:“因此,调查了多少个人毫无意义,唯一的价值在于最终发现了多少种不同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异越多越好,越大越好。到没有新的信息出现的时候,调查就终止了。”现在,笔者愿意从“论方法”的角度,更加深入细致地讨论在“求异法”的定性调查中应该如何选择调查对象的问题(也即所谓定性调查的抽样问题,但笔者实在不能苟同在定性调查中使用“抽样”这样的定量式语言)。

3信息饱和原则

1.一般操作程序

(1)按照研究者自己的调查主题,确立对象选择的起点,选定第一人进行访谈;

(2)应用持续对比分析法(CCM)梳理从第一人得到的信息的指向与信息的充分程度;

(3)根据梳理结果,衡量信息饱和程度,确立新的“理论抽样”标准,选择最可能(最大差异法)提供不同指向或者更加充分信息的第二人;

(4)从第二人起,反复进行上述的梳理。如果信息仍未饱和,则继续调查第三人、第四人,依此类推;

(5)在任何一个被访者那里,如果不再有新的信息,则理论上调查到此为止。

(6)为了保险起见,研究者不妨再多访谈一个或者多个对象,如果确信再无新信息,即可终止调查;否则就继续调查下去。

这就是定性调查的“信息饱和原则”。有国内学者描述为“`理论饱和’,即穷尽了某类现象的所有相关属性和维度。在这里,个案成为理论或理论命题得以抽象出来的`载体’。而能够承担开发某种理论的功能的个案,就具有了`典型性’或斯特劳斯和科宾所说的`概念的代表性’… …扎根理论所说的理论抽样”。

“信息饱和原则”的要点有三:

其一,它没有,也不需要任何确定不变的“样本量”,也许一个人就足矣,也许100个人还不够。

其二,研究者事先根本无法知道要调查多少人,至多根据经验来估计。

其三,不能用“样本量”的概念来指称它或者评价它;只能衡量它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已经饱和。

2.新信息的判定
定性调查中的新信息有三个构成要素:尚未纳入人类知识总汇的、主体(被访者)所给出的、对于研究主题有价值的。第一要素界定了“纯粹的新” (新于文献、新于常识);第二要素则排除了非实际调查的资料(新于思辨、新于顿悟),第三要素则限定了范围(新于预期、新于刚才)。

3.饱和的标准
在定性调查中,就某个研究目标而言,无论是单独一次访谈还是连续对多人的访谈,都不存在任何一种客观上的信息饱和,因为人类目前还无法对生活世界中的原始信息进行测量与计算。信息饱和其实是访谈的双方共同构建出来的结果,因此必须从研究者与被访者两个角度来判定它。

第一个角度是从主体(被访者)的角度来看,信息饱和不仅意味着他(她)可能已经把话说完了,而且很可能是他无可表述或者无法表述。

我们不应该假设被访者就像藏金埋银一样地存在着某种“事实”任由我们去掘地三尺。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研究者所关注的那些问题、主题或者概念,在被访者的世界中也许从来就不存在,也许根本就不重要,也许永远也想不明白说不清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社会调查都是研究者自己在“杞人忧天”。因此研究者不但无权去搞“逼供信”,而且实际上也没有这个能力。

第二个角度是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他(她)认定所获得信息已经足够分析自己的研究目标,那么就是信息饱和了。对于单独一次访谈是这样,对于整个定性调查过程也是这样。这体现出定性调查的主要特点之一:分析与调查必须同步进行。

但是这种从研究者出发的“饱和”也有两个层次的判定标准。其一是按照研究者的以生活积累为基础的学术水平来看已经饱和;其二则是从研究目标的要求来看,应该尽量达到理想状态下的饱和。也就是说,不一定每个研究者都能达到研究目标所要求的饱和程度,这是具体操作的质量高低的判定标准,但是这并不损害“信息饱和”原则在方法论高度上的构建。

信息饱和的共同构建则是说:如果被访者无法表述,那么再高明的研究者也一筹莫展;反之,如果研究者稚嫩天真,那么被访者的再丰富多彩的信息也只能是付之东流。因此我们虽然可以在事后分析某个定性调查的得失与来源,但是在事先却无法对研究的质量提出客观的要求。

4.使用信息最大法,选择第一人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第一人是谁无关紧要,只要访谈的人数足够多,那么信息总会饱和的。但是在现场实施中,选准这个第一人却可以更加迅速地达到信息饱和。也就是说,第一人的“质量”高低,会影响到继续访谈的人数的多少。

一般来说,第一人最好是领袖人物、消息灵通人士(关键知情人)、个中老手、有心人等等。

这里涉及到一个老话题:这个第一人应该是“典型人”吗?如果应该是,那么在没有全面了解情况之前,我们又怎么能够判断他(她)是不是“典型人”呢?

笔者以为,这样的顾虑或者争论仍然囿于、“样本的代表性”之中,必然进退维谷。如果从、信息饱和原则的要求出发,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经过最简单的观察与询问之后,如果此人拥有的信息足够多或者相对更多,那么这就是定性调查应该选定的第一人。

说到底,我们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我们对于定性调查的对象都会已经有一些了解,才可能提出研究目标。因此选择一个相对更加合适的第一人,其实不是定性调查的第一步,而是它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否则就根本不应该进行定性调查。

5.信息饱和法与“滚雪球抽样”的不同性质
滚雪球抽样是一种虽然做不到等概率但是仍然努力靠近随机性的抽样方法,而信息饱和原则却是力图通过最丰富的信息而实现一种生活世界的重建。前者以人头为资料收集的最小单位,在逻辑上人头的数量与分布就是最重要的因素,所以滚雪球的人数当然越多越好。可是信息饱和原则却是以信息的丰富与多样的程度为评价标准,因此它必然遵循相反的逻辑:每个人的信息越多则需要的人头就越少。

因此笔者反对在定性调查中使用“抽样”、“样本”、“数据”这类只适用于问卷调查的术语,而是应该称为“选择对象”、“调查对象”、“资料”这样的术语。这并非标新立异,而是有利于提醒使用者时刻注意两种调查方法的区别,以便在方法论的层次上时刻进行反思。

4最大差异选择

1.选择第二人
从第二人开始,如果不挑选对象,只要访谈的人足够多,最终也能实现信息饱和。但是为了更加迅速地实现这一目标,应该选择那些拥有的信息与第一人存在最大差异的人作为我们访谈的第二人。但是在访谈之前我们很难知道谁拥有这样的信息,因此只能根据对方的最显而易见的社会特征,来选择与第一人差异最大甚至截然相反的人作为第二人,例如性别、年龄、城乡差别、风度举止等等。即使某些相对隐蔽的社会特征(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等)也可以通过只言片语的询问而获知。

我们可以依据自己的研究目标,挑选出一些最相关的社会特征列出交叉表,根据最大差异法,选择第二人。例如在笔者主要从事的性研究中,就是依据下图所示意的那些社会特征来选择第二人

1

假设选择的第一人是A,那么第二人就应该选择P。这是依据所有4种社会特征(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综合起来的最大差异。我们预期可以从第二人那里获得最大差异的信息。

2.选择第三人与后续对象
在访谈第二人并且梳理所获得信息之后,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第一人(A)与第二人(P)的信息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这说明我们据以选择第二人的社会特征的假设(上述的交叉表)不能成立,那么我们就必须提出一些新的社会特征来重新建构一个新的交叉表,然后仍然按照最大差异法来选择第三人。

例如在笔者从事的性研究中,确实出现过这种情况:在第一调查地点,两位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都截然相反的“男客” (嫖客)却对“嫖”这一行为对于自己的意义给出了大同小异的解释与期望。笔者只好在第二调查地点另辟蹊径,加入城乡差别这一新的维度,去访谈进城打工的农民。结果不但真的获得了新的信息,而且受到启发,在第三调查地点再次把社会特征的维度修订为“是否退休”,所以仍然能够不断获得新信息。

第二种情况是,A与P的信息确实存在着有意义的差异,那么我们就应该梳理清楚两个人的信息究竟主要来自哪些社会特征的影响,然后据此在原有的交叉表里,按照这一发现所指出的方向选择差异最大的第三人。

例如笔者在上述的性研究中曾经发现过:具有类似年龄、职业与受教育程度的两位“男客”对于“嫖”的意义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差异,而这主要来源于两个人的妻子的管束程度很不同。因此笔者就从婚姻状况的角度去选择第三人,应该是D。也就是暂时忽略那些作用甚微的社会特征(年龄、职业与受教育程度),专门选择婚姻状况这一个维度上的最大差异。

第三种情况是,A与P之间的信息差异并不是来自某个单一的社会特征,而是两种或者更多的社会因素在发挥作用,那么就需要按照交叉的方向来选择。以上述的交叉表为例,如果年龄与性别的作用都很小,则P之后的第三人就应该选择K或者O。如果再加上受教育程度的作用也很小,则可以选择J或者N。如果上述交叉表所列出的4种社会特征都没有对信息的差异发挥显著作用,那么这就是前述的第一种情况了,就应该重新建构交叉表了。

从选择第三人往后,都是依此类推,直到信息饱和。

3.第一人的再选择
在定性调查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按照一般程序开始访谈,但是在第二人甚至第一人就遇到被访者“言表缺失”的情况(没啥可说或者说不出来),而研究者却觉得收集到的信息仍然不足以进行分析。这种情况在低阶层人口或者边缘人群中屡见不鲜,因为他们往往缺乏对于自己生活进行总结、思考、表达的各种能力。

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依据极其有限的资料(往往仅仅是观察结果)来判定:如果这种“言表缺失”的情况在某人群中很普遍,那么就必须放弃访谈调查的方法,改用参与观察等其他方法。如果仅仅是因为我们“选人不当”,那么上述的最大差异选择的社会特征交叉表就可以派上用场了。我们可以根据与原来第一人的最大差异,再次选择另外的新的第一人,重新开始新一轮的访谈。

4.最大差异法与定量调查中的比例分配抽样的不同性质
其一,最大差异选择绝对不是要调查完从A到P的所有人,更不考虑各种人所占的比例。如果遇到天作之合,那么访谈第一人就有可能实现信息饱和,而且对于该次定性访谈的质量与价值毫无损害。

其二,最大差异选择也不是要反映各种社会特征的现状或者其作用,而是假设社会特征的差异可能带来信息的差异,而且随时准备否定这一假设。

其三,最大差异选择不但允许而且主张因人而异地随时转向,全面重构。

总而言之,如果非要使用“惟科学主义”的思维定势与话语的话,那么定性调查的命根子是“相关的潜在信息”这样一个“总体”,而最大差异选择则是获取它的目前可行的最佳方式。反之,定量调查的总体是可以计数的人头,但是从获得新信息这个角度上来看,实际上这些“样本”基本上都是废物,因为不仅他们在回答问卷的时候不可能主动提供新的信息,而且问卷调查的设计者往往也不需要甚至不允许调查员去记录这样的新信息。因此定量调查的随机抽样结果所具有的代表性,其实仅仅是既有信息的分布状况而基本没有任何新信息。哪怕是进行统计学的相关分析,所获得也只能是既有现象之间的关系,却无法发现新的现象。由此,两种调查方法的质的差别,一目了然。

5.最大差异选择的方法论意义

最大差异选择法的基本原理有三:

(1)人是分层的。
这是社会学的基本共识:人是按照差异性来分层地存在的。虽然我们在调查之初无法知道,就我们的调查目标而言,第二人与第一人之间所存在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差异究竟会不会造成两者所拥有的信息的差异;但是寻求具有最大差异性的信息确实是实现信息饱和的终南捷径,这样做毕竟比再找一个基本相似的人来调查要有根据得多。

(2)信息是光谱式存在的。
这个命题与本文有关的意思有三层。
其一,信息的存在方式,就像人类可见的光谱那样存在着左右两个极端的边界,而且就像光谱的左界外是不可见的紫外线右界外是同样不可见的红外线那样,人类可知的范畴是有限的。这就是我们可以用社会调查来了解到的信息饱和的界限。

其二,光谱无法被定量地精确分类。任何一种分类方法都是人为定义之后对于光谱的生硬切割,必然存在逻辑上的疑问:距离该分类近到微乎其微的那个色彩为什么就不属于该分类呢?生活中的具体例子是:如果37.5摄氏度算作发烧,那么为什么37.49999度就不算呢?

其三,由于光谱(信息)无法被定量分类,因此也就无法被抽样,无论是不是随机化的。但是它又确实是一个存在着的总体,因此必然存在着某种方法来实现对于该总体的代表性,而且不同于定量调查中的各种抽样方法。

(3)从一点走向两个极端,最容易最大限度地涵盖光谱。

光谱虽然无法定量分类却有不同的主色,例如被命名为“黄色”的那个色彩区域虽然无法断定其边界,但是“黄”毕竟存在。这就是质性意义上的“类”。因此笔者主张选择信息最丰富的人作为第一被访者,就相当于在最接近自己研究目标的主色上首先切入光谱。其价值不言自明。

然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包括最多的主色,最佳方法是从切入点直接走向光谱某一个方向的边界,然后再反过来走向它的最大差异点,也就是另外一个边界。正是由于我们不大可能仅仅走这么两次就到达两个极端,而是每次都只是接近极端;所以,只要每次选择都贯彻最大差异原则,那么就等于在不断靠近两个极端的一些不同的主色之间不断地往返,其结果就是到达了尽可能多的色彩区域,最终贴近了光谱的囊括,信息也就相对地饱和了。

当然,与定量调查不同,这里的“囊括”不等于也根本不应该去等于“涵盖”。它寻求的是尽可能地把“赤橙黄绿青蓝紫”都收纳进来,以便实现一种“类的概括与分析”。尤其是,定量调查的随机抽样抽取的是人头,而最大差异选择法囊括的却是信息的域。

5方法论意义:有没有代表性,还是究竟代表什么

1.调查对象选择方法的小结

把本文上述内容整合起来,就是定性调查在对象选择中应该贯彻的“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方法。其要点是:选择的第一人,不仅仅要探究其信息总量的大小,更要考察其信息的多元程度,例如究竟有多少个方向、侧面、维度等等。然后在选择后续被访者的过程中,每次都要更换信息的方向、侧面、维度,去寻找那些最可能存在最大差异的访谈对象,直到研究者与被访者共同构建出一个相对的信息饱和状态为止。

如是,我们就可以实现质性意义上的囊括,而不是定量意义上的“代表性”。

与定量调查相对照, “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方法的要点有三:

其一,定性调查的实现手段是依据信息的丰富程度来“选择”合适的对象,而不是定量调查中那种依据人头的人口社会特征而进行的“抽样”。

其二,定性调查在选择对象的时候,唯一的标准是对方的“信息最丰富”,而不是定量调查中那种“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相匹配”。

其三,定性调查选择对象的理想状态是实现“最大差异的信息的饱和”,而不是定量调查中的实现随机性。

2.究竟要代表什么
所谓“代表性”的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却缺乏分析的问题。无论定性调查的目标多么小,多么罕见,除非穷尽所有的调查对象,否则都无法转移或者绕开代表性的问题。

国内有学者为了解决它而付出了心血。有的提出应该从纯粹的“个案”走向“扩展个案方法”,有的提出定量调查是总体代表性而定性调查则是类型代表性,因此主张“证伪性个案研究”,以便“从逻辑上绕开代表性问题”。

可是笔者却认为,定性调查与定量调查在“代表性”上的区别,并不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代表”,而是“究竟要去代表什么”。

定性调查希望代表的是“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所有潜在信息”,而不是定量调查中的“总体中的所有个体”。也就是说,定性调查所代表的是研究主题之内的差异性的相对穷尽与其质性特征的归纳;而不是定量调查中样本与总体之间人口社会特征的分布的匹配。所以在定性调查中,不是调查多少人才能达到量的要求,而是调查到的信息多么丰富才足以反映出调查目标的质。

从“论方法”的层次来看,定量调查中的任何抽样方法(无论是否随机化)虽然假设了“人是信息的载体”,但是也假设“每个人的信息都是等量的”。因此,它对于所有人的提问不但一模一样而且禁止追问,禁止收集因人而异的回答。这就忽视了不同的人的信息有着几何的差异。因此对于人头的抽样充其量也只能调查到某个等量的信息在人群中的分布状态,却无法增加信息的总量与多样化的丰富性。

例如在一个问卷调查的结果中,无论“个人收入”的分布状态是什么样,只要问卷中没有设计进去,那么我们就永远不可能知道任何一个人的收入对于他自己的意义与价值。也就是说,比“收入的分布状况”哪怕再多一点点的信息,我们也不可能通过这一问卷而收集到。

尤其是,哪怕我们不断深入地使用问卷来调查某一问题,而且每一个新的问卷都会获得新的信息,但是即使在这个新的问卷中,信息的总量还是被限制死了,无法随机应变地去获得它的提问中所没有的信息。结果,哪怕有些信息再有价值也只能忍痛割爱,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割爱了。

与之相反,定性调查恰恰是假设每个人的信息载量是不相等的,某些人“一句顶一万句”而某人却是“活得不明不白”或者“有话不会说”,近乎于“无信息”状态。因此为了增加信息总量,调查人数的多少近乎于无意义,反而是调查对象所拥有的信息量的多少成为他是否被选中的关键因素

形象地来说,定量调查者就好像是用渔网捕鱼,虽然渔网在不断地改善,但是究竟能够捕到什么样的鱼却永远是由渔网来决定的。反之,定性调查研究者则像是在钓鱼,他并不想“大丰收”而是希望钓到五花八门的鱼。因此他想钓什么样的鱼,就会去什么样的地方。如果钓到重复的鱼,他会放弃之而重新开始,或者改换地点,直到钓到自己满意的形形色色的鱼为止(相对的信息饱和)。他从来也不必去考虑这个海里到底有多少鱼,只需要考虑我钓到的鱼与前面的鱼是不是不一样。简单地说,定性调查的目标是想尽量多地知道世界上究竟有哪些种鱼;而定量调查的目标则是想估算某种已知的鱼在所有已知的鱼中占怎样的比例。

所以说,定性调查绝对不是因为做不到才不去抽样的,而是因为两者的目标不一样。定量调查中那些寻求“推断总体总量或总体均值”的随机抽样方法,对于意在“收集研究主题相关的所有潜在信息”这一定性调查的目标来说,不仅不适用,往往会适得其反。因此,笔者认为,凡是使用或者试图使用随机抽样方法的调查,都不是定性调查,而仅仅是开放式问卷调查。

说到底,定性调查的目标是要反映研究主题相关的最多信息的整体质性,而不是要去代表调查到的那些对象,更不是其总体。因此,定性调查根本就不应该使用“代表性”这样的定量调查的专有术语,而是应该申明自己所追求与所获得的是“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的程度,以及由此获得的“研究主题的归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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